印度尼西亞(ya) 繼續對進口織物實施保障措施


發布時間:

2024-08-14

2024年8月12日,WTO保障措施委員會(hui) 發布印尼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。依據印尼財政部2024年第48號令,印尼財政部接受印尼保障措施委員會(hui) 對進口織物(Fabrics)作出的保障措施第一次日落複審終裁建議,繼續對進口織物征收為(wei) 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,同時調整了保障措施的計征方式,將稅號5810.92項下及稅號60項下涉案產(chan) 品的計征方式由印尼盾/米變更為(wei) 印尼盾/千克,措施詳見附表。涉案產(chan) 品包括棉織物、長絲(si) 織物、短纖織物、特種刺繡織物以及針織物。進口自中國內(nei) 地、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以上全部產(chan) 品都適用本案保障措施。

  2024年8月12日,WTO保障措施委員會(hui) 發布印尼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。依據印尼財政部2024年第48號令,印尼財政部接受印尼保障措施委員會(hui) 對進口織物(Fabrics)作出的保障措施第一次日落複審終裁建議,繼續對進口織物征收為(wei) 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,同時調整了保障措施的計征方式,將稅號5810.92項下及稅號60項下涉案產(chan) 品的計征方式由印尼盾/米變更為(wei) 印尼盾/千克,措施詳見附表。涉案產(chan) 品包括棉織物、長絲(si) 織物、短纖織物、特種刺繡織物以及針織物。進口自中國內(nei) 地、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以上全部產(chan) 品都適用本案保障措施。

  2019年9月18日,印度尼西亞(ya) 對進口織物啟動保障措施調查。2020年5月27日,印尼財政部決(jue) 定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8日對進口織物征收保障措施稅,計征單位為(wei) 印尼盾/米。2021年6月29日,印尼財政部將稅號5804項下織物保障措施稅的計征方式由印尼盾/米改為(wei) 印尼盾/千克;同時,開始對馬來西亞(ya) 和越南的進口涉案產(chan) 品實施保障措施。2022年4月25日,印度尼西亞(ya) 對進口織物啟動保障措施第一次日落複審調查。2022年8月12日,WTO保障措施委員會(hui) 發布印尼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,印度尼西亞(ya) 保障措施委員會(hui) 對進口織物作出保障措施第一次日落複審終裁,建議自2022年11月9日起繼續對進口織物征收為(wei) 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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